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1704号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刁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刁某某、陈某某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