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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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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青雪与被告焦志顺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1403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1403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  杨庆仁

人民陪审员  林玉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