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1403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 杨庆仁 人民陪审员 林玉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