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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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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某某,男,蒙古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