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志 审 判 员 付会杰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