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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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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

河南省镇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志

审 判 员  付会杰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