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敏,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内乡县城花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长兴,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然,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下达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770元,逾期原告未交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张 都 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