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951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951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确少了解,婚后经常生气。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双方于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被告曾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和好。现原告要求:一、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的身份。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法庭依法调取对被告父亲李某某调查笔录一份,被调查人陈述:原、被告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两年多。

对原告提交的第1、2、3组证据,因系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明及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调取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4年被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按撤诉处理。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份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被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按撤诉处理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明奇

审 判 员  余 谦

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梅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