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710号 被告:牛雪良,男。 被告:赵广艺,男。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大唐大厦)一层。 代表人:赵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5961530-5。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牛雪良、赵广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