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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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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付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付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书振

审 判 员  靳云文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