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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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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702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镇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70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