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702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