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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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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俊华与被告王生刚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602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602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  张玉平

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