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966号 住所地:镇平县镇菩路北段。 组织机构代码:09579552-X。 法定代表人:贾定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伯忠,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旺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平县旺安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伯忠、徐玉雷,被告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任业务员,多次在原告处拿货,被告出示有欠条。对于被告的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2350元。原告为尽快追回拖欠货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2350元及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3月份被告李军通过招聘进入原告公司上班,被告系原告公司业务员,负责城区啤酒销售工作,每月从原告处领取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被告李军从原告处提货的时候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系原告业务员,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原告所诉纠纷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结算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平县旺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张春志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