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靳玉湘,男,生于1954年3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北村四组485号,身份证号411921195403132852。 被告邢明军,男,生于1944年8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北村四组174号,身份证号412921194408152831。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湘与被告邢明军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玉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