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高广彬,男,生于1953年3月2日,汉族,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张沟村李南组603号。身份证号412921195403132852。 委托代理人高志献,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3日,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张沟村李南组603号,身份证号412921197705032434,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青亮,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30日,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张沟村李南组604号。身份证号412921197007302417。 委托代理人梁殿武,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彬与被告李青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广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震 审 判 员 张秋平 人民陪审员 郭九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