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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