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书振 审 判 员 靳云文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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