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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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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某某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书振

审 判 员  靳云文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