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康彩营,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丙胜,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党喜栓,男,汉族。 被告:党晓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彩营、李国峰与被告党喜栓、党晓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彩营、李国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