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183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2003年5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菜市街。 法定代理人:刘美,女,生于1970年1月16日,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 代表人:刘金峰,院长职务。 住所地:镇平县建设路4号。 组织机构代码:41922578-6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珂 审判员 宁秀晓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