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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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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

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81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现都已结婚成家,子女成年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多年来被告一直是无故外出,不顾家庭,夫妻关系实属名存实亡,在家里和爷们之间不团结,对丈夫不信任无故猜疑,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荣誉,因此造成了经常夫妻生气吵架,更严重的是在今年6月份被告从外地回来,无故找原告的不是,因夫妻吵架,被告刘某某集合娘家很多人将正在工作的原告毒打一顿造成原告面部及多处受伤,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6月21日本案被告起诉本案原告的离婚诉状,用以证明被告同意离婚;证据二、证人孙书志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某平时和原告孙某某生活期间对老母亲不孝顺,每次均是因为原告向母亲尽孝时,被告与其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三、证人孙建伟证言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常年无故外出;证据四、证人李付年证言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娘家多人将原告打伤;证据五、原告受伤后的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娘家人打伤原告的事实及伤情;证据六、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七、证人李安学证言及出庭作证,用以证明2015年6月19号被告刘某某集合其娘家人打伤原告的事实。

被告刘某某未当庭提出答辩意见。庭后,被告刘某某以特快专递邮寄法庭书面答辩意见,其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孙某某诉状歪曲事实,实为其酒后常常对被告实施家暴,被告不得已才经常外出打工;二、2015年6月被告回家照顾病重的母亲,原告再次酒后对被告实施家暴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失败后,被告娘家人才打了原告,目的在于教训原告;三、为维护家庭和睦及原告的面子,不进行实质性举证;四、因在四川照顾刚生完孩子的儿媳,不能按时参加庭审。

被告孙桂香针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1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儿子孙某甲,女儿孙某乙,现均已成年。二人婚后因家务琐事,偶有生气行为,2015年6月19号被告娘家人打伤原告,再次将矛盾升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自认、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结婚长达34年,双方有相应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应力求消除分歧,改善关系,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互信互爱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刘某某表示愿意维持婚姻,孙某某应珍惜夫妻感情,而不应固执坚持离婚。刘某某娘家人为刘某某出头打伤孙某某实属不该,在此予以批评。故对孙某某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