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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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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忠、梁雪玲与周杰、邓培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298号 原告周全忠,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梁雪玲,女,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杰(原告周全忠、梁雪玲之子),男,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298号

原告周全忠,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梁雪玲,女,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杰(原告周全忠、梁雪玲之子),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

被告邓培培(被告周杰前妻),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全忠、梁雪玲诉被告周杰、邓培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全忠、梁雪玲及委托代理人宋天毅、被告周杰、被告被告邓培培及委托代理人孙东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周全忠与原告梁雪玲系夫妻关系。原告周全忠的母亲宋玉梅在本村二组,有一处老宅基地。2004年3月12日,原告周全忠母亲宋玉梅将宅基地交给原告所有。2005年6月27日,原告投资10万元,在该宅基地上建一座2层楼房,面积312.5平方米。2006年5月10日,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代区建设局收原告建房手续费880元。2007年,原告的儿子周杰与被告邓培培在该楼房内结婚居住。2015年7月中旬,原告得知二被告在2015年4月份,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将原告投资建设的2层楼房协议给被告邓培培所有。原告认为,该2层楼房是原告投资建造,所有权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对该2层楼房仅有居住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对该楼房进行处分。二被告在离婚时,擅自将原告的财产协议给被告邓培培所有,不受法律保护,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根据《民诉法》第21条、第33条、第119条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第7条、第37条的规定,公正判决:一、判决确认位于召陵区梨园周村2组,原告投资10万元建设的2层楼房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杰辩称:我结婚前这个房子已经盖了,我奶奶宋玉梅转让给她大儿子周全忠。

被告邓培培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邓培培现在所占的房产属于平等置换而来。3、邓培培对所居住房产进行了大量投资和填建。4、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本案讼争房屋的宅基地系原告周全忠爷爷留下的老宅基地。1977年、1978年左右,老宅子的房子塌了,成了处空院。2000年,原告周全忠的父亲去世。原告周全忠弟兄四个都有宅基地,按村里政策,一个孩子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老宅基地要么归公,要么自己出钱。2004年3月12号,原告周全忠母亲宋玉梅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这处老宅基地。

庭审中,原告周全忠称:“在2004年买了这个宅基地之后,我给我母亲说的将这个宅基地给我,她同意了,我在2005年初在这个宅基地上盖上房子。”

庭审中,原告又称:“房子还是他奶的(有她一间),现在他奶奶还活着呢,这个房子是让他奶住到老死。”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但在庭审中又称:“房子还是他奶的(有她一间),现在他奶奶还活着呢,这个房子是让他奶住到老死。”原告自己的述称相互矛盾,但原告自己的述称也表明原告并不拥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所以,原告请求确认所有权,不具有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全忠、梁雪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松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