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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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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涛与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被告孙涛,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系漯河经济开发区巴锅添香火锅城业主。 原告丁永涛诉被告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永涛委托代理人田晓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涛经本院传

被告孙涛,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系漯河经济开发区巴锅添香火锅城业主。

原告丁永涛诉被告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永涛委托代理人田晓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永涛诉称,原告与漯河经济开发区巴锅添香火锅城(以下简称巴锅添香火锅城)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通知为被告供应食材。2014年下半年,原告给被告送的牛、羊肉及香油价值24344元,但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结算,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3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永涛与巴锅添香火锅城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巴锅添香火锅城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业主系被告孙涛。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通知为巴锅添香火锅城供应食材,2014年下半年,原告给巴锅添香火锅城供应的牛、羊肉及香油价值共计24344元,并有巴锅添香火锅城于2014年9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2日分别给原告出具的三份欠条为证,三份欠条上均加盖有巴锅添香火锅城财务专用章。庭审中,原告称其多次向被告孙涛催要货款,孙涛均以没钱为由推托不还,2015年元月6日,原告找到孙涛本人要求还款,孙涛仍旧称没有钱还,并在2014年9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两份欠条左下角处标注“孙涛,元月6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丁永涛与巴锅添香火锅城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于2014年下半年给巴锅添香火锅城供应的牛、羊肉及香油价值共计24344元,并有巴锅添香火锅城给原告出具的三份欠条为证,三份欠条上均加盖有巴锅添香火锅城财务专用章,以上欠款事实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巴锅添香火锅城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被告孙涛作为巴锅添香火锅城的业主,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43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丁永涛的货款人民币24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孙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松涛

审 判 员  赵 琼

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世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