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涛,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系漯河经济开发区巴锅添香火锅城业主。 原告司东平诉被告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东平委托代理人田晓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东平诉称,原告与漯河经济开发区巴锅添香火锅城(以下简称巴锅添香火锅城)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通知为被告供应食材。2014年下半年,原告给被告送的调料及青菜价值27129元,但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结算,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71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司东平与巴锅添香火锅城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巴锅添香火锅城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业主系被告孙涛。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通知为巴锅添香火锅城供应食材,2014年下半年,原告给巴锅添香火锅城供应的调料及青菜价值共计27129元,并有巴锅添香火锅城于2014年10月20日分别给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为证,两份欠条上均加盖有巴锅添香火锅城财务专用章。庭审中,原告称其多次向被告孙涛催要货款,孙涛均以没钱为由推托不还,2015年元月6日,原告找到孙涛本人要求还款,孙涛仍旧称没有钱还,并在两份欠条左下角处标注“孙涛,元月6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司东平与巴锅添香火锅城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于2014年下半年给巴锅添香火锅城供应的调料及青菜价值共计27129元,并有巴锅添香火锅城给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为证,两份欠条上均加盖有巴锅添香火锅城财务专用章,以上欠款事实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巴锅添香火锅城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被告孙涛作为巴锅添香火锅城的业主,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71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司东平的货款人民币271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孙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松涛 审 判 员 赵 琼 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