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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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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36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36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松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