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245号 原告杨耀军,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裴恒雪,女,1975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军诉被告裴恒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耀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吉波承担。 审判员 吕松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