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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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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51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监护人秦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老秦营村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5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监护人秦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老秦营村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