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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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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317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317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