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谷秀三,男,生于1948年5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 被告胡小栓,男,生于1990年5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油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秀三与被告胡小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谷秀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秀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冯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