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谷秀三诉胡小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谷秀三,男,生于1948年5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 被告胡小栓,男,生于1990年5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油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秀三与被告胡小栓机动车交通事故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谷秀三,男,生于1948年5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

被告胡小栓,男,生于1990年5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油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秀三与被告胡小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谷秀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秀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冯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