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红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