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507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红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