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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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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民初字644号 原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永兴,该公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民初字644号

原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义军,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登会,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市正泰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枣庄支公司)、被告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正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庆先、人保财险枣庄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义军、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雷登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正泰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5日22时许,驾驶员王杰驾驶原告所有的豫N73635号重型仓棚式货车行至宁洛高速漯河段508公里处,上述车辆发生连环追尾,致原告车辆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本次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南洛高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车辆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加强驾驶的鲁D42832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兴东运输有限公司,经漯河市交警支队南洛大队事故科调解,愿意承担原告的车损费。现提起诉讼,敬请法院支持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等331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财险枣庄支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为七车连环相撞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漯南大队认定,除王宝宝驾驶的车辆无责外,其它车辆均负同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车辆保险公司都应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商丘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漏列其它被告,没有起诉彭学华驾驶的皖69545车辆的车主及承保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关仁玉驾驶的皖LA7109车辆的车主及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公司,孙潞娜驾驶的豫NA3333的车主及承保公司太平洋财产公司,对于其放弃起诉的权利,法院应在按各自责任划分后,予以扣除。不得把本应由上述三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判决我公司承担。3、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我公司车辆系超载,依据我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应扣除超交强险、商业责任应承担责任的百分之十的绝对免赔部分。4、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5、本次交通事故还有其他受害人,本次事故赔偿不能超过我公司保险限额。我公司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交强险赔偿财产限额2000元,已经赔付他人。

被告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为七车连环相撞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洛南高速大队对交通事故认定,除王宝宝驾驶的晋A001A4无责外,其余六车对事故均负同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各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分担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车主)应按照责任平均分担。我公司承保豫S48160车辆的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以及商业险范围内与其他五车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责任主体按照比例分担赔偿责任;2、原告商丘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在案件中漏列被告,没有起诉孙潞娜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放弃部分,应原告自行负担,不得转嫁加重各被告责任;3、本案人员伤亡及受损车辆比较多,当事人已先后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诉讼请求,在各赔偿义务之间依法分摊损失,对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应保证不超出限额;4、我公司车辆车主河南中州集团固始双龙客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依据商业保险条款,我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原告商丘市正泰公司提交证据有: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证明2014年11月15日22时许在宁洛高速漯河段发生交通事故,王杰驾驶的豫N77635号,王加强驾驶的鲁D42832号,孙潞娜驾驶的豫NA3333号,李龙志驾驶的豫S48160号车连环相撞各车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证据二、交警事故调解书。时间:2014年12月2日。证明王加强承担王杰车损费用。

证据三、车辆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豫N77635号车损失为25718元。

证据四、车辆损失鉴定发票。时间:2014年12月9日。证明鉴定费1386元。

证据五、施救费发票60张6000元。

证据六、豫N77635号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2015年8月。

证据七、王杰驾驶证。证明王杰具有驾驶资格。

证据八、商丘正泰物流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各一份。

证据九、提供两份豫S48160车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一份是交强险,一份是商业三者险。

被告人保财险枣庄支公司质证:1、对事故责任认定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证明了我公司的鲁D42832车系超载,在商业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超载车辆发生事故我公司免赔百分之十。2、对交通事故调解书有异议,因本次调解书没有履行,原告又另行起诉,其损失应有事故各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鉴定结论保留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力。4、鉴定费不予承担。5、施救费发票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6、对证据6、7、8没有异议。对原告今天提供的安诚公司的保单没有异议。

被告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质证:1、对证据4、5、6、7、8、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也无异议;2、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责任划分有缺漏,车牌和驾驶人也有缺漏;3、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车损费用应该由王加强承担;4、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认为该车辆损失评估过高。豫S48160在我公司有投保。因为原告的诉状漏列了一个孙潞娜,她的车辆投保于太平洋保险公司,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不该加重被告的损失。

被告人保财险枣庄支公司提交证据有:

证据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证据二、鲁D42832在我公司投保的保险信息(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一份。

证据三、三者险保险条款。证明对象一个是商业险超载绝对免赔百分之十,还有第二十七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被告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