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召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召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张庆甫,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泉、张凯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庆甫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不履行法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召行初字13号

原告张庆甫,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泉、张凯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庆甫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泉、张凯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上旬,原告耕地上的果木及农作物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挖掘机铲除,并拉起了围墙。2015年1月26日,原告多次打电话报警,召陵公安分局以报案事项不属于出警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出警,并让原告到漯河市召陵区国土局进行投诉。2015年2月3日,原告夫妇对围墙进行拆除,召陵区公安分局以毁坏财物为由,将原告刑事拘留。在被羁押期间,派出所民警和村、镇干部逼迫原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释放后“不上访、不闹事”协议书。召陵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和乱作为。请求:一、判决被告不作为违法。二、判决被告乱作为违法。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向本院提供了录音光盘等证据。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原告报警时已告知了原告法律救济途径,并已释明被告对原告的报警不予立案的理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其当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张庆甫向被告下属召陵派出所报警,称自家耕地一处被人用围墙围起来,要求被告保护其财产权益。被告接警后,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报案事项不属于出警案件范围,并让原告到漯河市召陵区国土局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方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的接处警登记表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救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况予以必要的解释。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乱作为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保宏

审 判 员  张彦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辛婉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