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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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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召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娄建民,男,汉族。 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巨陵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巨陵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巨陵镇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巨陵镇司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召行初字16号

原告娄建民,男,汉族。

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巨陵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巨陵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巨陵镇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巨陵镇司法所长。

原告娄建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巨陵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建民、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刘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998年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是国家政策,土地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各项义务按土地承包合同书履行。原告申请巨陵镇政府把我家的承包土地计税面积和直补土地面积政府信息公开,并书面回复原告。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不公开,也不书面回复。被告将原告的承包面积给出了四个不同的面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原告的要求实施信息公开,书面回复,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已经给予了原告答复,答复后原告离开了现场,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巨陵镇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在该表“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内写明:1998年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我家7口人应交纳农业税镇村提留土地面积是多少。2005年国家废除农业税征收,给种地农户发放直补款我家7口人应发直补款土地面积是多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巨陵镇财政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临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等,用以证明其承包地面积和粮食直补面积存在互不对照的多个面积数字。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给原告书面答复。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主要有娄建民的粮食直补存折、大段村委会证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4)1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用以证明被告已经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了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原告要求巨陵镇政府对所提事项书面给予回复。而被告巨陵镇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巨陵镇政府已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学连

审判员  赵保宏

审判员  陈广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