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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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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云威与郜玉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于云威,男,汉族,1979年3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玉田,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于云威,男,汉族,1979年3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玉田,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于云威诉被告郜玉田义务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于云威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云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于云威负担。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陈红涛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