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于云威,男,汉族,1979年3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玉田,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于云威诉被告郜玉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云威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云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于云威负担。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陈红涛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