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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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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峰与徐保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王得峰,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 被告徐保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 原告王得峰诉被告徐保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得峰于2015年9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王得峰,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

被告徐保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

原告王得峰诉被告徐保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得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得峰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