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王得峰,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 被告徐保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 原告王得峰诉被告徐保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得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得峰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