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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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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386-1号 原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柏春。 委托代理人张军。 被告长葛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来勋。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386-1号

原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柏春。

委托代理人张军。

被告长葛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来勋。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