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300号 原告王陆强,男,1983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培培,女,1984年2月16日生。 原告王陆强因与被告梁培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王陆强曾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027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陆强撤回起诉。现原告王陆强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又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陆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本院决定退还原告王陆强1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