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晋。 委托代理人姜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民诉被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民承担。 审 判 长 李书军 审 判 员 韩 宁 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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