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罗德成,男,汉族,1947年8月15日生。 被告王美玲,女,汉族,成年。 本院审理原告罗德成诉被告王美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告王美玲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并对王美玲进行了劝导。王美玲已经就堆放于罗德成房后的柴火进行了清理。罗德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红涛 审 判 员 李广杰 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卓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