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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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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