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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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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郭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身体权、健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杨继民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