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杨继民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