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