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13号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单俊陵 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