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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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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诉张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被告张杰,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育红巷35号,身份证号411122198610157513。 被告张颖,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14号院3号楼35号,身份证号411122198201167526。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

被告张杰,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育红巷35号,身份证号411122198610157513。

被告张颖,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14号院3号楼35号,身份证号411122198201167526。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会峰诉被告张杰、张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3日,原告颜会峰以与被告张杰、张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张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会峰撤回对被告张杰、张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颜会峰承担。

审 判 长  周雪平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