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35号 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闫长庚 人民陪审员 王江涛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