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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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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7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7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闫长庚

人民陪审员  王江涛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