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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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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军伟诉被告杜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被告杜超英,女,1981年9月2日生。 原告路军伟因与被告杜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路军伟的委托代理人鲁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

被告杜超英,女,1981年9月2日生。

原告路军伟因与被告杜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路军伟的委托代理人鲁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约定2014年6月27日前还款,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6月27日前还清借款。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4万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路军伟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杜超英,2014.6.5”;“借条,今借到路军伟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元),借款人杜超英、谢战军,还款日期2014.6.27前还清”。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2015年5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谢战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路军伟借款50000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杜超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书军

审 判 员  韩 宁

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琳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