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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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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昌某某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