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70号 原告毛保才,男,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凤花,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毛保才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金祥,男,住山乐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保才与被告彭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保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保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毛保才承担。 审 判 长 路 坦 审 判 员 吴丽霞 人民陪审员 谷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