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297号 原告:王春风,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陆集乡七窗户村。 被告:貌利甫,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四行村4组。 被告:杨茂胜,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高码头乡老范庄村。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春风与被告貌利甫、杨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茂胜外出不在家,无法向其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