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32号 被告:刘乾,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王睿,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李方建与被告刘乾、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方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乾、王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方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方建撤回对被告刘乾、王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方建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