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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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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马保伟,许昌县五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马保伟,许昌县五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会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