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马某某,男,1967年3月18日生,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宋会超 审 判 员 汪东安 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磊 |